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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资格证 3.79.2
类型:固件 平台:安卓
大小:69.4MB 时间:2024-05-10
出租车资格证目录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需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C类以上(含C类)机动驾驶证, 2年以上驾龄;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经出租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办理服务监督卡。
所需材料为:驾驶证、身份证(证号为18位)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红底彩照4张,培训费为330元左右
报考《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需要符合条件:1、要取得符合准驾车型驾驶证,并且有三年驾龄,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2、年龄60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毕业水平;3、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报名需要: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驾驶证(有三年驾龄)原件及复印件;3、1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4、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
申请受理:
(1) 申请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首先到具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申请营业性大型客车、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申请大型客车从业资格证,须持A照2年以上;
③ 申请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书,须持有B照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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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① 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② 交验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身份证件;